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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7〕102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734

        

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部门,上管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19日 

(此件可以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各行政单位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107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单位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区政府法制办、文件起草和实施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区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区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  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印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第五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区政府办公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随文件一并报批。没有明确建议,或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和密级等标识。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八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图表图解、影音视频、动漫动画等更加直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九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通过以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兴隆台之窗”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信息。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福尚兴隆”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

第十一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收集社会舆论和市场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防治误读误解,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和流程,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策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解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区政府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各部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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