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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次数:531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2017年政务公开

工作安排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工作安排》(辽政办公开〔2017〕10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重点公开工作任务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

 

1.公开预期引导信息。区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通过门户网站“兴隆台之窗”、微信公众号“福尚兴隆”、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报纸刊物发表文章等方式,对出台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亮点等,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针对涉及我区经济发展的误导和不实信息,及时发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区财政局在区网站公开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区财政局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区统计局在区网站公布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发布重要指标数据,以及反映质量、结构、新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区统计局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2.公开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物价局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新媒体推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物价局分别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3.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区发改局在区网站重大项目栏目下,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信息,公布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回报机制等信息。(区发改局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二)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4.公开“放管服”改革信息。网站要集中公开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收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容缺审批+企业承诺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查看社会意见,做好收集采纳工作。(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区网站公布“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检查主体部门要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

5.公开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区网站要集中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配合市政府推进信用盘锦建设,公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相关整治工作情况等信息,公开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典型事例、成功经验,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督查评估。(区经信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为主题,开展“5·15”政务公开日暨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日活动,认真制定活动方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终端等渠道,围绕我区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相关举措、取得成效等,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加大政府工作宣传力度。(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5月26日前反馈落实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6.公开国资国企信息。区国资办在区网站国有企业栏目下,公开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重大变化事项等信息。(区国资办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7.公开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开全区政府债务规模情况。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在政府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加大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在区网站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级分类。(区财政局、区国地税局、区地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三)以政务公开助力调结构

8.公开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区网站分别公开“三去一降一补”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创业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政策、执行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在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监管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主体的参与度。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通过网站收集公众对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政策的反映,主动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9.公开消费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区文体局、区卫计局重点公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和全域旅游、体育健身、医养结合、健康管理、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的消费情况信息。(区卫计局、区文体局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信息。公开质量提升行动、执法专项行动信息。在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后续处理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网站公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物价局在区网站分别公开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查处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物价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四)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

   10.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区民政局负责在区网站公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信息。(区民政局牵头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11.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区环保局(交通局)及时公开环境政策措施、环境治理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等治理措施、进展、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区环保局(交通局)每季度更新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区环保局(交通局)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区水利河务管理中心公开我区河流管理保护目标以及河流保护信息。在河流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区水利局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12.公开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区教育局负责公我区教育部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条件、学校情况、招生结果等信息。(区教育局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区卫计局通过区网站公示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指南和办事流程,向社会公示传染病防控和健康科普知识。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做好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区卫计局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13.公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告,公布抽检总体情况、合格不合格产品名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处置信息。公开批准上区药品受理、审评、审批、监督检查信息,以及召回产品、停产整顿、收回或撤销证书信息。公开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五)以政务公开助力防风险

14.公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区住建局定期发布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及时发布差别化信贷、因地制宜调控等房地产政策及解读信息,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区网站公开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任务、进度及完成情况。(区住建局落实。6月30日反馈落实情况,11月30日反馈全年情况,年底纳入绩效考核)

二、相关工作要求

15.承担重点公开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在本工作安排印发后15日内,主动与区政府办公室对接,研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相关栏目,并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专栏信息保障工作。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本地区相关领域信息。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文件时,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去区政府办公室,材料不全不予收文。文件公开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福尚兴隆”等方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制定我区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按月报送规范性文件。

16.明确公文公开属性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部门,上管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密级、保密时限等。主动公开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出现修改、废止、失效情况的,要在区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上作出明确标注。

17.继续做好政府网站监督检查

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切实履行政府网站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并于6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加强督查评估,区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附件:兴隆台区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兴隆台区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区政府、各街道、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二)区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四)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六)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七)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九)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街道、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专栏公开;

  (二)运用电子屏幕、报纸刊物、宣传册公开;

  (三)通过市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各公开单位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局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依申请公开要以网站发布、通信联络、邮箱、信函、书面等形式及时回复。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推进实施网上服务项目,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区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督查。

    第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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