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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511

2017年第二期

 一、案件名称**(盘锦市兴隆台区顶小蓓母婴店经营者)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孙**(盘锦市兴隆台区顶小蓓母婴店经营者)

性别:

民族:汉族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身份证号码号21110219******8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紫园小区1-78-45-14号商网1、2层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括食品、饮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儿童玩具、书刊零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3MAOTUYUP5F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11030016837。 

    三、案件来源:2017年6月7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食品中队接到消费者钱女士的举报,称其在紫园小区1-78-45-14号商网顶小蓓母婴店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6日购买的英国贝派克磨牙棒、西村蔬菜味小馒头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当即去核实,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核实,当日报经分管局长徐志芹批准立案,并由稽查大队队长国新指派刘宇、唐静组成案件调查小组,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拍照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四、违法事实:

孙凤玲2017年5月21日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鼎泰丰商行购进10盒英国贝派克磨牙棒,批发价22.00元/盒,批发金额22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从大连旭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袋西村蔬菜味小馒头,单价17.00/袋,合计85.00元。两种进口食品购进金额合计共305.00元。在兴隆台区紫园小区1-78-45-14号商网自己经营的兴隆台区顶小蓓母婴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对此两种进口食品取得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税费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经营手续,但该两种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与进口食品相分离,当事人在未进行粘贴前就上架销售,至案发之日前,全部销售。英国贝派克磨牙棒按会员折扣价卖的,15.00元/盒,销售金额150.00元;西村蔬菜味小馒头正常价,25.00元/袋,销售金额125.00元。两种销售金额合计共275.00元。

    五、认定依据、处罚依据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5.00元。

2、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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