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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5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和《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等文件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购买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程序等相关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区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范围是指限定在区政府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方式是指由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与银行进行融资,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投资及偿还银行贷款。承接主体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后,负责相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要求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应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事先深入调研、摸清要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体现棚户区改造工作民生特征。
第九条 区政府需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相关事项,严格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十条 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房屋必须在兴隆台区辖区内。
(二)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三)满足我区现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四)购买房屋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购买对象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兴隆台区注册登记纳税。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购买方案。由购买主体组织安置房购买。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确定程序。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购买对象确定工作由兴隆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展。具体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购买。
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购买对象同时中标,以增加被安置居民的选择范围。
第十五条 确定购买对象后,购买主体与中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在购买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购买主体将购买对象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十六条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购买主体上报的购买对象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兴隆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购买确认文件,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买价格、购买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八条 被安置居民在确认的购买对象范围内,以购买主体与开发企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上限,区政府组织购买安置房,签订购房协议。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拨付购房款,并严格控制拨付进度,确保居民及时、妥善安置。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城市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采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 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兴隆台区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不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棚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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