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兴政发〔2016〕7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关于维护建筑领域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8 浏览次数:477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关于维护建筑领域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人社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信访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

《兴隆台区关于维护建筑领域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510

 

 


兴隆台区关于维护建筑领域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维护全区建筑领域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范和打击恶意讨薪

1.施工企业应将施工合同、劳动合同、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材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防止个别包工头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集访或以集访讨薪为名借机敛财或聚众恶意讨薪。对待恶意讨薪行为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正常施工,保护建设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2.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3.施工企业应在开工10个工作日内到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凡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罚款处罚。

4.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名册、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立农民工工资“三方共管”专用账户

5.为有效防止施工企业及承包人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实施专用账户管理。

6.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三方共管”专用账户。

7.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8.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监管方案》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办法》。

9.向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按照建筑面积5/平方米、施工单位按照建筑面积30/平方米缴纳工保金;绿化、装修、管道、市政工程等施工项目按照其工程总造价的20%缴纳工保金。已经动用工保金且工程尚未验收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补缴。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10.凡未缴纳工资保障金和不按时补缴已动用的工资保障金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及房屋预销售手续,责令停工;责任企业二年内不得办理市场准入及工程招投标。

五、落实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责任

11.各施工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1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责任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13.如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不按上述要求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将被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并取消其在本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