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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6〕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程序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8 浏览次数:609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程序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管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程序及操作规程》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513


 

 

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采购程序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纳入区本级部门(采购单位)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上级转移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经区人大批复的追加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

   第二条:具备上述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到财政局采购办填写《政府采购实施申请表》履行政府采购审核程序。
            第三条:采购单位按规定委托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政府采购公告的发布和采购文件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调整的(澄清、修改或补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调整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投标报名和确定投标人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登记。

   (二)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三天前,按公告要求递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从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定三家以上投标人,在政府部门户网站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公告,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现场勘查与答疑

   (一)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

   (二)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采购文件和现场中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答疑,解答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解答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方法。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缴纳。

   (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二。

   (三)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九条评审专家的抽取

    开标前,采购单位在财政局采购办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家人数在三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条开标和评审

     (一)政府采购中心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二)开标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三)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或谈判。

   (四)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定标

    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签合同金额不得超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政府采购中心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履约验收

    采购单位及相关部门对采购结果和中标人履约进行验收。验收方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质疑和投诉受理

    投标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有疑异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果投标人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方认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检部门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实施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单》、《发票》、《合同》、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单》等相关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退质保金

    采购单位对质保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结论方可退付质保金。

    本规程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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