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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险 咋能防忽悠

     为拿红利匆忙投保理财险 未注意风险提示输了官司

         被业务员忽悠冲动买保险 过犹豫期发现被骗难维权


        近日,“长安保险副董事长刘智涉嫌诈骗”的消息一经曝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各种带有理财和投资功能的新型理财保险(如各种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两全保险等)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其所潜藏的风险也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

  实践中,理财类保险内容复杂,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中招。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理财类保险的风险,记者特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唐春林律师,结合两起常见的案例进行了分析点评。

 为拿红利匆忙投保理财险

 未注意风险提示输了官司

 夏女士欲到银行存款10万元,在等待的过程中,一银行客户经理向她推荐一款保险理财产品。称该款理财产品每年存入10万,年底会有两万元的年金和5000元的红利,只需要连续交10年就不需要再交钱了。如果有紧急情况需要用钱,可以用保单做抵押贷款或者由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经交的钱。

 夏女士觉得不错,同意办理。该客户经理拿着一大堆材料,让其签字,由于材料过多,夏女士没细看。到年终分红时,保险公司只分了一万的年金和500元的红利并要求交下一期保费10万年,夏女士发现受骗,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却说根据合同规定只能退还2.5万元的现金价值。

 无奈,夏女士只好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出示了一份夏女士签过字的风险提示说明书,在该提示说明书上明确表示夏女士知道该保险的风险和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自愿投保。由于事隔太久,无法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法院只能判断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夏女士签字确认明确风险和合同内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点评:

 在“风险提示书”上签字

 容易掉入业务员的陷阱

 唐春林指出,由于理财保险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投资风险,通常在确知理财保险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加审慎的考虑自己是否购买保险产品。因此,理财保险的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促使消费者快速投保,便利用各种手段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收益,诱使消费者投保,期间不但不履行应有的风险说明和提示义务,反而钻法律漏洞,让消费者无技可施。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应当先向消费者出示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并做出明确说明使消费者理解保险的确切内容之后,再出具风险提示说明书等书面文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已经理解,以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意义。

 当然,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受私法自治原则的影响,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除非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可以依法确定无效外,法律均予以认可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法受合同约束,承担各自的义务并享有权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消费者是在明确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的条件下投保,应当受保险合同约束。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时,不能轻易相信销售人员的宣传,在签订风险提示说明书等文件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应内容,并要求出示保险合同条款并对条款充分理解后再予以签字确认。并尽量保留记录现场情况的录音录像,以免在发生争议时,没有证据而造成维权困难。

 被业务员忽悠冲动买下保险

 过了犹豫期发现被骗难维权

 作为公司的高级客户经理,张先生需要经常出差,平时也喜欢从事潜水、漂流、攀岩等户外活动。一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其推荐一份综合意外险,声称包括因乘坐飞机、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相应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均有相应的额度。

 业务人员只给他看了一个小册子上面简单的业务介绍,张先生觉得挺好,现场交了保费并填写材料,业务员说由于公司审核,合同和保单会随后给他。

 过了十几天,保单和合同迟迟没有收到,经一再催促业务员才把合同给他。拿到合同一看,张先生当时就傻眼了,原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只有他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同时潜水、漂流、攀岩等高风险活动造成的伤害不予以赔付。

 张先生觉得与自己买保险的目的不符合,想要退保。业务人员却说,他已经过了犹豫期,这种保险的期限是一年,保费比较低,退保的话不能退还保险费。张先生这才明白保险还有犹豫期,由于他之前已经在投保材料上签字,又未能保留收取保单和合同的相应证据,没法儿全额退保,此事只好作罢。

 点评:

 法律对犹豫期有明确规定

 超过期限很难行使反悔权

 唐春林表示,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有一定期限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投保人认为该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符合,可以解除合同,全额退保,保险公司一般最多只收取工本费。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犹豫期为15天。根据201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的最新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犹豫期为15天。

 对于犹豫期,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明确提示,新通知第5条就规定,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最后,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在交保险费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及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坚持事后才能邮寄或发放保单或合同,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邮寄或快递单据,在收到保险合同时即时阅读条款,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销售人员宣传的不一致,要在犹豫期内及时退保,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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