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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聚会喝酒后死亡 组织参与者连带赔偿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酒过量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胡某、周某分别赔偿原告黄某(已死亡)近亲属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35621元、28497元,其余参与者赔偿共计24934.19元,所有组织参与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胡某、周某等五人和黄某系外地务工人员。2015年3月18日晚上下班期间,胡某、周某组织邀请了黄某等人一起在工地进行烧烤。黄某自带白酒一斤多,烧烤过程中,另两名工友加入又提供白酒一斤。期间,只有胡某和黄某一直在大量饮酒,其他人员有的喝啤酒,有的没有参与饮酒。酒毕,胡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黄某自回宿舍休息。第二天早上,工友进入黄某宿舍发现黄某已经死亡,报警后经法医勘验认为,黄某系醉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黄某后事处理完毕后,近亲属因赔偿纠纷将胡某、周某等当晚一起喝酒的五名工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黄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7009.3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中原告因黄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6208.75元。黄某本人不注意控制饮酒,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自身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认定其自身承担75%的责任。其他被告在明知黄某已经喝多,仍由其只身一人离去没有对其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导致黄某因呕吐物窒息死亡,应承担25%的责任。其中,胡某、周某系活动的组织者,并且胡某一直在和黄某喝酒,认定胡某承担10%的责任,周某承担8%的责任。其余三名参与者因带酒参与以及未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分别承担2.5%、2.5%和2%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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